根据中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市发【2016】8号《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粮油批发市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年薪制改革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适应我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2、基本原则
坚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有效激励,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健全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提倡奉献意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与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粮油批发市场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岗位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坚持强化市局监管和加强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粮油批发市场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由粮食局任免管理的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三)薪酬结构
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四)薪酬水平确定
1、基本年薪
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粮油批发市场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市国资委公布的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基本年薪=上一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年薪确定系数
基本年薪确定系数=2×W1
W1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W1=10%z+20%x+20%y+20%j+10%e+5%r
z为资产总额系数,z=0.5853Z0.0792
x为营业收入系数,x=0.6804X0.0807
y为利润总额系数,y=0.7240Y0.0784
j为净资产收益率系数,j=0.8733J0.0886
e为从业人员系数,e=0.9292E0.0810
r为离退休人员系数,r=0.9804R0.1027
2、绩效年薪
是指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W2
考核结果为A(优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1.8-2之间确定
考核结果为B(良好),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1.5-1.8之间确定
考核结果为C(称职),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1-1.5之间确定
考核结果为D(不称职),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W2年度业绩考核系数,W2=10%z+20%x+20%y+20%j+20%s+5%e
z为资产总额系数,z=0.9854Z0.0205
x为营业收入系数,x=0.9939X0.0216
y为利润总额系数,y=1.0657Y0.0183
j为净资产收益率系数,j=1.0298J0.0463
s为科技创新系数,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
e为从业人员系数,e=1.0989E0.0227
考核评价系数按照市局对企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按照市国资委下发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考表确定,年度业绩考核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3、任期激励收入
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1-30)%×任期评价系数
考核结果为A(优秀),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0.9-1之间确定
考核结果为B(良好),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0.7-0.9之间确定
考核结果为C(称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0.5-0.7之间确定
考核结果为D(不称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五)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50%,第二、三年分别支付25%。
(二)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
(四)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在其他企业(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不得在国家或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励。
(五)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六)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含补贴)。
(七)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税。
(八)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六)福利性待遇
(一)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三)企业为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五)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薪酬监督
1、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2、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
3、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三、组织实施
(一)局机关下一步完善对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综合考核工作和薪酬水平核定。
(二)本方案由市局会议通过,报市人社局和国资委审核备案,正式文件下发后请遵照执行。
(三)粮油批发市场按照本方案规范副职的薪酬。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副职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及任职年限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其中按0.9倍确定的不超过企业副职负责人总数的30%。
(四)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粮油批发市场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
1、粮油批发市场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测算表(2015)
2、粮油批发市场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测算表(2016)